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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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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连接灌浆等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并形成纸质及影像记录。
 3.5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3.5.1  应具备预制构件产品深化设计、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信息管理等能力:
 1.具有预制构件产品详图的设计深化能力;
 2.应设置企业内部实验室,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具备对预制构件生产常用原材料和试件的试验检测能力;
 3.应具备预制构件生产所需混凝土的制备能力,应能满足实际需要,并符合《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4.混凝土生产设备的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混凝土制备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
 5.应具备模具拼装、钢筋下料加工及安装、混凝土布料及振捣、构件脱模及蒸养的成套生产设备,模具配置数量、钢筋存放仓库及加工场地面积、蒸养设备容量等应能满足生产的实际需要;
 6.成品存放场地宜为混凝土硬化地面或经人工处理的自然地坪,满足平整度和地基承载力要求,并应有排水措施;
 7.成品运输车辆应满足预制构件尺寸和载重要求,车斗应有防止构件移动、倾倒、损坏的构造措施;
 8.应当建立生产制作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宜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物联网等先进技术,使构件生产的各个环节均能够处于受控及质量可追溯的状态。
    3.5.2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编制生产方案,内容应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经施工单位审核和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3.5.3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等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严格控制构件产品质量。
 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钢筋、钢筋连接接头、钢筋灌浆套筒连接接头、保温材料、28d混凝土标养试块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确保混凝土质量。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预制构件的隐蔽工程验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
 应做好预制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结构性能的出厂检验工作;
 除设计有要求外,预制构件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
 预制构件出厂时,构件上应预埋芯片或粘贴二维码进行唯一性标识,信息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构件名、型号、生产单位、执行标准、制作浇筑日期、出厂日期、合格/修补状态、合格证号、质检人、生产负责人、驻厂监造单位及人员等;
 检验不合格、标识不全的产品不得出厂。
    3.5.4  预制构件出厂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说明书;
 2.钢筋套筒连接等各种构件钢筋连接类型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工艺检验报告;
 3.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
 4.合同要求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3.5.5  预制构件的资料应与产品生产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预制构件加工合同、图纸、设计文件、设计洽商、变更或交底文件、生产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文件;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复试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混凝土施工记录;
 预应力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模具检验资料;
 成品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结构性能检测报告、饰面砖与预制构件的粘结强度检验、保温外墙板拉结件拉拔试验报告等;
 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资料;
 其他与预制构件生产和质量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
4  质量检测及检验
 4.1  预制构件生产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规定对预制构件制作所用的混凝土及其原材料、钢筋、套筒、保温材料、连接件、预埋件、吊具、灌浆料、外墙板接缝处密封材料进行进场复检;对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等进行工艺检验等。(见附件1)
    4.2  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进行下列检测和检验:
 混凝土强度、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构性能检验、陶瓷类装饰面砖与构件基面的粘结强度检验、保温节能构件的构造做法和传热系数检验等。(见附件1)
    4.3  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进行下列进场复试: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构性能检验、陶瓷类装饰面砖与构建基面的粘结强度检验、保温节能构件的构造做法和传热系数检验等。(见附件1)
    4.4  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中,应进行以下检测和检验: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工艺检验、灌浆料拌合物的流动度检测、灌浆料强度、坐浆料强度检验、后浇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钢筋套筒连接抗拉强度检验(平行检验)等。(见附件1)
    4.5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验收应做外墙板接缝的防水性能检验(现场淋水试验)、结构实体位置尺寸偏差检验。(见附件1)
5  质量验收
    5.1  预制构件产品进场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进行全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发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5.2  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5.3  分阶段验收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一般不少于五层,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5.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结构子分部验收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07)、《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DBJ04/T361)等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
 规范中未包括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验收。
    5.5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结构子分部验收,应检查以下工程质量保证材料,并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DBJ04/T361)的有关规定:
 1.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含监理实施细则)、各类技术交底、专家论证等文件;
 2.施工所用各种材料、连接件及预制构件、灌浆料等产品的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开箱)验收记录、复检(复试)报告;
 3.预制构件安装施工、验收记录,钢筋套筒灌浆、坐浆等施工检验记录,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4.监理旁站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5.连接构造节点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钢筋连接、灌浆料浆体强度、后浇混凝土强度、子分部实体检验等检测报告;
 7.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8.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9.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外墙保温、防水等检测报告;
 10.其他质量保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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